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居民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及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招生科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进行全面入学资格审查,入学资格审查通过新生录取照片、考生电子档案及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等材料,与考生纸质档案、录取考生名册、报名和录取数据进行逐一比对核查,确保学生基本信息准确无误后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建立学籍档案。凡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凡属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所发生费用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学生注册学籍后,应及时学信网完成本人学籍信息核对工作。如发现本人身份信息与学籍信息不符的,须在第一学期内按在籍期间申请变更个人信息的相关要求向学校提出修正申请,并同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报学校审核。
第六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本人提出申请,持所在单位证明(因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院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随下一年级重新办理入学手续。期满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在籍学生每年3月15日之前,应先交齐学费等费用,凭交款收据注册。对逾期一个月不缴纳学费者,视为主动放弃入学资格,作为自动退学处理。不能如期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当事先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缺课计;两周内,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查符合注册条件的可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 取得我院学籍的学生,取得统一学号,在校学习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学制以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为标准,高中起点本科学制为5年,高中起点专科和专科起点本科学制为2.5年。
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其申请延长在籍学习年限。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标准学制年限基础上延长两年(即“N+2”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予以退学。
第十条 休学时间计入在籍学习年限。
第四章 成绩与考核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我院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2种。考试分线上和线下考试两种,线上、线下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课程考试成绩的评定以期末考试为主(期末占60%),平时成绩占40%;线上考查课程的学期总成绩应包括期末考查成绩、平时成绩、阶段随堂作业等几部分,由任课教师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每门课程分学期进行考试,每年1月份、7月份(时间以通知为准)学生有3次参加考核的机会,即:学期考核、学期补考、最长“N+2”年限内的重修补考。学生无论什么原因不参加考核,都视为自动放弃1次考核机会,只能依次参加下次考核。
第十四条 每学期对每门线上线下课程均作学期考核,考前将进行资格审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记零分:
(一) 缺课学时累计达该课程学期计划面授学时1/3者;
(二) 该课程作业未完成次数达1/3者;
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无故缺考。因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考核者,考核前要填写缓考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缓考。未提出缓考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视为缺考。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或被批准缓考的学生,可参加正常补考。凡因被取消考试资格或缺考而参加补考者,属非正常补考。
第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计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未参加线上学习和考试或者线上考试未通过的,须进行补考。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修免考有关课程:
(一) 第二学历相近专业的学生,同一课程;
(二) 参加全国自学考试,取得同层次单科结业证明的学生;
(三) 在我院相关专业进修,经考核取得及格成绩者;
免修免考课程相关条件:
(一) 申请免修免考的课程应与我院所开设课程内容相近、教学时数相同;
(二) 成绩在70分以上、毕业时间距我院本课程开课时间不超过3年;
(三) 第二学历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升本层次的学生原则上申请免修免考的课程应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免修不免考;
(四) 进修生或取得自学考试单科结业证明的成绩不超过3年的,均可免修免考;
(五) 免修免考不免学费。免修免考申请应于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的期末提出,本人填写免修免考申请表,提供毕业证等有关证件和原始成绩单及复印件各1张。获准者,原成绩记入本人成绩档案,作为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记作:分数/免。
第二十条 学生的学籍由继续教育学院专人管理。在院或毕业的学生因故需办理成绩证明时,必须使用继续教育学院成绩单,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考核不及格课程的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 课程分学期而每学期都进行考核者,每门课程按1门课计算;
(二) 毕业设计(论文)按1门课计算。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参加全国成人高招录取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一) 因工作变动,学非所用者;
(二) 因患有某种生理或身体疾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校医院复诊,确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而可以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 因学科差别等原因,确实无法坚持在原专业学习者;
(四) 原报考专业无法开班者。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或转学:
(一)文理跨类;
(二)本、专科之间;
(三)学制不一致;
(四)非脱产转脱产;
(五)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六)达到退学条件或被退学处理的;
(七)专科起点本科学生专科资格处于待清查状态。
第二十四条 要求转专业的学生,应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院内转专业申请表,报经继续教育学院招生科、教学(学生)科审核,学院领导批准。转学手续,按河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学生转专业后,课程学习、毕业及学费等按照转入专业的要求和标准执行。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计划面授学时1/3以上者;
(二)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计划面授学时1/3者;
(三) 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报请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2个月,向学院申请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复学学生依其课程修读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原专业当年未招生,则由学校指定编入同类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复学学生应当按编入的专业和年级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按编入年级专业教育教学计划完成学业。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或令其退学:
(一) 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学期注册者;
(二) 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 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2年者;
(四) 具有我院学籍又报考其他院校并被录取者;
(五) 本人要求退学者;
(六) 违反院纪院规情节严重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者;
(七) 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等严重传染疾病或意外致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主动要求退学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校本部辅导员或所属校外教学点审批,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三十条 因违反院纪院规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而被开除学籍者,所交学费等一律不退。
第八章 毕业及学位授予
第三十一条 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含本科生通过毕业论文或设计答辩),通过政治思想品德鉴定,经学院审查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放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进行学历电子注册。
成人高等教育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按照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申请学士学位。凡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经本人申请,所学专业负责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初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者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习至最后一学期,经补考有不及格者,须重修。
第三十三条 重修年限为2年。重修学生可根据自己不及格课程的情况,随本专业同层次(或高层次)低年级听课、考核,2年内修完不及格课程,可随下一年级毕业。
第三十四条 重修学生应于重修前一学期的期末填写重修申请表,办理重修手续,重修期满成绩合格者,将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三十六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毕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八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后三个月内完成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以全国成人高考统一招生录取数据为准,不能擅自更改。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开具的合法证明材料,学校比照考生录取档案严格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以后,变更才能有效。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学生的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和注册结果审核办理毕业生学历电子信息注册手续。学生在注册学籍后,应对个人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和结果进行查询和核对,如果信息有误或需要更正,应按第二章第五条相关要求在第一学期内向学校提出书面更正申请。
第四十一条 学籍信息变更受理时间为每年4月和9月,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毕业之后,学校不受理任何有关学历电子注册信息的变更申请。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在离申请毕业半年之前,按毕业照片采集的统一要求,到指定的地点完成毕业生电子图像信息的采集与确认。凡未按时完成电子图像信息采集与确认的,推迟毕业。学校应于毕业前对毕业生电子图像信息、录取图像信息及学生身份信息进行比对和审核,如审核不通过的,应推迟毕业,并按有关要求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相应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办理毕业和学历电子信息注册手续。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