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博学不穷、笃行不倦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学校或所属校外教学点办理入学手续。
不能按期入学报到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招生部门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院出具放弃入学资格决定,在学院网站公示,公告期满视同送达学生本人。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在新生报到时按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三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第六条 复查中发现下列情形的,取消学籍:
(一)前置学历复查未通过的;
(二)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条 入学资格的保留与恢复
(一)有如下情形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1. 因患有疾病不能正常入学的, 由本人向校本部辅导员、教学点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报继续教育学院复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2.因应征入伍不能正常入学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3.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入学的,由本人向校本部辅导员、教学点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报继续教育学院复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获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接到通知 15日内,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三)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入学。由本人向校本部辅导员、教学点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 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应于每学年第一学期一个月内,一次性直接向学校财务处交清本学年应缴费用方可办理学年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学院不予注册学籍,将不安排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与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学资源。
第九条 取得我院学籍的学生,取得统一学号,每次面授时,完成注册的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的教学要求按时学习。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学制。高中起点本科学制为5年,高中起点专科和专科起点本科学制为2.5年。
学生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完成教学进程规定的学习内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最长学习年限(除服兵役外)在基本学制基础上延长 2 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未毕业的学生,不再办理毕业证书,超过最长年限者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第四章 成绩与考核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我院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分线上和线下考试两种,线上、线下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课程考试成绩的评定以期末考试为主(期末占60%),平时成绩占40%;线上考查课程的学期总成绩应包括期末考查成绩、平时成绩、阶段随堂作业等几部分,由任课教师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每门课程分学期进行考试,每年1月份、7月份(时间以通知为准)学生有3次参加考核的机会,即:学期考核、学期补考、最长“N+2”年限内的重修补考。学生无论什么原因不参加考核,都视为自动放弃1次考核机会,只能依次参加下次考核。
第十四条 每学期对每门线上线下课程均作学期考核,考前将进行资格审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记零分:
(一) 缺课学时累计达该课程学期计划面授学时1/3者;
(二) 该课程作业未完成次数达1/3者;
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无故缺考。因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考核者,考核前要填写缓考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缓考。未提出缓考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视为缺考。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或被批准缓考的学生,可参加正常补考。凡因被取消考试资格或缺考而参加补考者,属非正常补考。
第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计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未参加线上学习和考试或者线上考试未通过的,须进行补考。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修免考有关课程:
(一) 第二学历相近专业的学生,同一课程;
(二) 参加全国自学考试,取得同层次单科结业证明的学生;
(三) 在我院相关专业进修,经考核取得及格成绩者;
免修免考课程相关条件:
(一) 申请免修免考的课程应与我院所开设课程内容相近、教学时数相同;
(二) 成绩在70分以上、毕业时间距我院本课程开课时间不超过3年;
(三) 第二学历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升本层次的学生原则上申请免修免考的课程应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免修不免考;
(四) 进修生或取得自学考试单科结业证明的成绩不超过3年的,均可免修免考;
(五) 免修免考不免学费。免修免考申请应于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的期末提出,本人填写免修免考申请表,提供毕业证等有关证件和原始成绩单及复印件各1张。获准者,原成绩记入本人成绩档案,作为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记作:分数/免。
第二十条 学生的学籍由继续教育学院专人管理。在院或毕业的学生因故需办理成绩证明时,必须使用继续教育学院成绩单,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考核不及格课程的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 课程分学期而每学期都进行考核者,每门课程按1门课计算;
(二) 毕业设计(论文)按1门课计算。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在我校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的,可申请转学:
(一)确有某种特殊困难,理由正当,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的;
(二)确实有某方面特长,本校无相应专业使其完成学业的;
(三)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有特定要求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毕业前一年的;
(六)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转学办理程序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和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报省教育厅复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的,可申请转专业:
(一)确实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或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的;
(二)因专业调整原专业被撤并的;
(三)工作原因等;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准予转专业:
(一)招生时有特定要求的;
(二)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同层次不同科类的考生,如文史类考生申请转入理工类专业的;
(四)毕业前一年的;
(五)专科起点本科学生专科资格处于待清查状态。
(六)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七)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八)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要求转专业的学生,应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院内转专业申请表,经校本部辅导员、教学点同意,报继续教育学院招生科、教学(学生)科审核,学院领导批准复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学生转专业后,课程学习、毕业及学费等按照转入专业的要求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每学年受理学生学籍异动申请一次,材料报送截止时间按照当年具体通知执行。其他时间不再受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籍期间,只能申请转学、转专业一次。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经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就读者。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一条 休学办理程序
(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校本部辅导员、教学点审核同意,报继续教育学院复审通过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二)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1.原则上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休学 1 次,休学时限不得超过 1年;
2.在籍学生应征入伍的,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 年。
第三十二条 复学办理程序
(一)休学期满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由本人向校本部辅导员、教学点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报继续教育学院复核。复核合格的,办理复学手续。
(二)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若无法编入合适年级专业的可转读其他相近专业,按编入的专业和年级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按编入年级专业教育教学计划完成学业。
(三)休学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予以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根据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疾病(如精神病、癫痫及严重传染疾病等)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坚持学习的;
(四)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的。
(五)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退学办理程序
(一)因个人原因申请退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校本部辅导员、教学点审核同意,报继续教育学院复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二)凡按退学处理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学生退学处理,由校本部辅导员或教学点提出退学决定的书面意见,连同学生的书面退学申请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本人同意退学的相关材料递交学院继续教育教学科,由院领导召集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印发学院关于学生退学决定的相关文件。
学院作出学生退学决定后,由教学科印发退学决定书,经辅导员、校外教学点送达学生本人并签字。因特殊原因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由学院在学院官网上公示两周,视为送达。教学科学籍管理人员依据学院文件在学信网进行备案标注并上传相关附件。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起申诉,继续教育学院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申诉处理意见。在申诉受理期间内,退学手续暂不办理。
第三十五条 因违反院纪院规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而被开除学籍者,所交学费等一律不退。
第八章 毕业及证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含本科生通过毕业论文或设计答辩),通过政治思想品德鉴定,经学院审查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放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进行学历电子注册。
成人高等教育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按照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申请学士学位。凡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经本人申请,所学专业负责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初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者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三十七条 学生学习至最后一学期,经补考有不及格者,须重修。
第三十八条 重修年限为2年。重修学生可根据自己不及格课程的情况,随本专业同层次(或高层次)低年级听课、考核,2年内修完不及格课程,可随下一年级毕业。
第三十九条 重修学生应于重修前一学期的期末填写重修申请表,办理重修手续,重修期满成绩合格者,将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办理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放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一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毕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三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后三个月内完成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以全国成人高考统一招生录取数据为准,不能擅自更改。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开具的合法证明材料,经学校严格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学生的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和注册结果审核办理毕业生学历电子信息注册手续。学生在注册学籍后,应对个人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和结果进行查询和核对,如果信息有误或需要更正,应按照学校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申请。
第四十六条 学籍信息变更受理时间为每年4月和9月,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需在毕业半年之前,按毕业照片采集的统一要求完成毕业生电子图像信息的采集与确认。凡未按时完成电子图像信息采集与确认的,推迟毕业。学校应于毕业前对毕业生电子图像信息、录取图像信息及学生身份信息进行比对和审核,如审核不通过的,应推迟毕业,并按有关要求提供相应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办理毕业和学历电子信息注册手续。
第四十八条 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不能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修改。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河南城建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政教〔2023〕2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