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河南城建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试行)》有关精神和具体指导意见,结合继续教育学院实际,制定本分配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第二条 实施方案坚持学校总体指导思想,突出基于岗位定位的绩效管理和分配机制,充分体现“按劳取酬、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坚持绩效管理和兼顾公平基本原则。
第三条 成立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二次分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组长:马照民 副组长:王晓涛石磊;成员:张亚辉、靳贺伟、郑冬霞、吕海刚。
第四条 实施方案实施范围为:学院各类全职在编人员。临时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由原单位核发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劳务派遣人员不参与奖励性绩效工资,特殊情况人员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按照工作性质,实施方案实施范围内的人员按管理岗位、教辅专技岗位、工勤岗位参与分配。教学和科研工作绩效劳酬由专业所属相关院部和部门核发。
第六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在岗履职、工作业绩、服务质量和建设发展等四部分构成。在岗履职部分主要针对履职状态;工作业绩部分主要针对履职成效;服务质量部分主要针对服务水平;建设发展主要针对大事要事的参与度和贡献度。
第七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构成分别所占比例为:见表1。
表1:奖励性绩效工资构成
岗位类别 |
管理(教辅专技、工勤)岗位 |
绩效构成 |
在岗履职 |
工作业绩 |
服务质量 |
建设发展 |
权重 |
70% |
20% |
5% |
5% |
第八条 我院管理岗位、教辅专技岗位、工勤岗位的基本分值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各岗位基本分值见表2、表3和表4。
表2:管理岗位基本分值
岗位职级(G) |
分值(F) |
五级职员(正处级) |
120 |
六级职员(副处级) |
105 |
七级职员(正科级) |
90 |
八级职员(副科级) |
80 |
九级职员(科员级) |
65 |
十级职员(办事员) |
50 |
表3:教辅专技岗位基本分值
岗位职级(G) |
分值(F) |
正高级 |
115 |
副高级 |
100 |
中级 |
85 |
初级 |
70 |
表4:工勤岗位基本分值
岗位职级(G) |
分值(F) |
技术工一级 |
100 |
技术工二级 |
85 |
技术工三级 |
70 |
技术工四级 |
55 |
技术工五级 |
40 |
第九条 “在岗履职”部分分配办法:该部分主要考虑对岗位职责的履职状态和完成情况,按所在岗位职级进行分配,加分项目和扣分项目具体由工作小组界定和解释,具体见表5。
表5:“在岗履职”部分加分和扣分项目
加分项目 |
扣分项目 |
全年无请假,并顺利完成本职工作,加0.5-1分;全年无请假并在公共节假日加班累计10次以上加2分;全年无请假并在公共节假日加班累计20次以上加3分。 |
因事(病)请假15天及以上的,扣发请假当月全部绩效;无故旷工1天扣0.5分;旷工累计15天及以上的,扣发半年绩效,旷工累计30天及以上的,扣发全年绩效。因产假请假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个人“在岗履职”部分年度分配总额(D1)计算办法为:
D1= Fi1*0.7Z/∑F1。其中:D1指个人“在岗履职”部分年度分配总额;Fi1指个人岗位所得分值;Z指学校核发的部门二次分配总额;∑F1指所有人员岗位最终分值之和。
第十条 “工作业绩”部分分配办法:该部分主要考虑对岗位职责的履职成效情况,按所在岗位职级进行分配,加分项目和扣分项目具体由工作小组界定和解释,具体见表6。
表6:“工作业绩”部分加分和扣分项目
加分项目 |
扣分项目 |
工作履职业绩显著,超额完成分内工作加2分;受到学校通报表彰的加5分;受到省市级部门通报表彰的加10分。(表彰不含年度考核和日常性评优评先) |
因个人原因造成工作未完成现象的经查实的扣2-5分;在上级工作检查中,由于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扣5-10分;受到学校通报以上批评处分的扣10分;有违法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 |
个人“工作业绩”部分年度分配总额(D2)计算办法为:
D2= Fi2*0.2Z/∑F2。其中:D2指个人“工作业绩”部分年度分配总额;Fi2指个人岗位所得分值;Z指学校核发的部门二次分配总额;∑F2指所有人员岗位最终分值之和。
第十一条 “服务质量”部分分配办法:该部分主要考虑个人在工作履职中的服务意识、态度和能力水平,个人服务质量基本分值按所在岗位职级进行分配,加分项目和扣分项目具体由工作小组界定和解释,具体见表7。
表7“服务质量”部分加分和扣分项目
加分项目 |
扣分项目 |
工作履职业绩显著,受到学校通报表彰的加8分/次;受到省市级部门通报表彰的加15分/次;在学校党建和综合管理考核中做出突出贡献,获得额外加分的部门和个人加20分/次。(表彰不含年度考核和日常性评优评先) |
政治学习迟到扣2分/次、因私请假缺席扣4分/次、旷会扣8分/次;由于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扣13分/次;受到学校通报以上批评处分的扣20分/次;有违法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 |
个人“服务质量”部分年度分配总额(D3)计算办法为:
D3= Fi3*0.05Z/∑F3。其中:D3指个人“服务质量”部分年度分配总额;Fi3指个人服务质量部分最终所得分值;Z指学校核发的部门二次分配总额;∑F3指所有人员服务质量部分最终分值之和。
第十二条 “建设发展”部分分配办法:该部分主要考虑个人在学校和部门大型工作活动、工作创新中的贡献度,按个人贡献大小进行分配。个人建设发展基本分值按所在岗位职级进行分配,加分项目和扣分项目具体由工作小组界定和解释,具体见表8。
表8:“建设发展”部分加分参考标准
|
贡献度和分值加分值 |
大型工作活动 |
很大 |
较大 |
一般 |
20 |
10 |
0 |
工作创新 |
很大 |
较大 |
一般 |
20 |
10 |
0 |
个人“建设发展”部分年度分配总额(D4)计算办法为:
D4= Fi4*0.05Z/∑F4。其中:D4指个人“建设发展”部分年度分配总额;Fi4指个人建设发展部分最终所得分值;Z指学校核发的部门二次分配总额;∑F4指所有人员建设发展部分最终分值之和。
综上第九至十二条,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二次分配年度分配总额(D)为:D= D1+D2+D3+D4。其中:D1、D2、D3、D4分别指个人在岗位履职、工作业绩、服务质量、建设发展等四个部分的年度分配总额。
第十三条 实施方案由工作小组制定草案,充分研究后提交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形成正式方案,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实施方案正式实施后,个人不得提出异议。
第十四条 根据实施方案,分配结果须经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执行。分配工作出现异议时,由工作小组负责处理。
第十五条 奖励绩效工资实行按月预发、年终决算的方式发放,预发额由工作小组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本方案适用2021年(含)以后二次绩效考核,方案按自然年实行。如因情况变化需调整,可根据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由工作小组研究决定调整,调整程序按实施方案制定通过的有关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方案由工作小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由工作小组研究决定。
继续教育学院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