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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城建学院教学工作规程

发布人:李凯     发布时间:2019-10-25   浏览次数:

立德树人是高校的根本任务,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师是教学工作的主体,是推动教学建设、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提升办学水平的决定性因素。为加强本科教学管理,明确教学各环节的基本要求,进一步规范教学行为,稳定教学秩序,保障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校的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教学工作规程。

第一章 教学管理机构

第一条 学校教学工作由校长统筹负责,分管教学的副校长负责日常工作,并通过协调各职能部门,统一调动学校各种资源为教学服务,统一管理教学工作进程及信息反馈工作,实现各项教学管理目标。

第二条 学校设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学事务的决策咨询机构,对学校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开展规划、评审、审议、指导和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本科教学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教务处是学校本科教学的业务主管部门,代表学校行使教学管理职能,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为学校发展教育事业、深化教学改革和加强教学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在教学实施过程中,发挥组织协调及监督作用;为各院(部)组织教学和师生做好服务工作,以保证教学工作的稳定、高效运行。

第四条 院(部)是学校办学的基层载体,承担一线的教学任务,院长(主任)是学院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院(部)的教学工作。院(部)设教学副院长(副主任)、教务办主任等教学管理岗位,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执行学校对教学工作的统一部署;保证和稳定教学秩序;研究本单位各专业的教学规律;负责本单位常规教学管理,处理日常教学行政工作。

第五条 教研室作为基层教学组织, 由教研室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教学组织、专业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实践教学、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师教学发展等方面。

第六条 学校教学督导组在分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参与学校教学管理工作,对学校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和检查督促,为学校提供教学反馈信息和建议,发挥督教、督学、督管作用。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是落实教学任务、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过程的基本依据,是指导学校组织教学工作、管理教学过程的主要依据和进行教学改革的基本文件。

第八条人才培养方案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全面体现党的教育方针,根据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自身办学实际,结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出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的原则意见,院(部)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后方可实施。人才培养方案一经制(修)订完成,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在执行过程中,如确需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由院(部)在每学期教学任务下达前提出调整申请和论证报告,报教务处按有关程序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教学大纲、教学执行大纲和教材

第十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进行课程教学的必备文件,是检查课程教学工作质量和对学生进行学业考核的标准和依据。列入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或教学环节,必须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制订配套的教学大纲,无课程教学大纲的课程不能开课。教学大纲由教研室组织编制,安排课程负责人或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教师小组)编写初稿,集体讨论定稿后,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批准报教务处。教学大纲中的基本内容、基本要求,不得轻易变动。如需变动,须由课程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认可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教学执行大纲是课程教学实施的具体安排,是教学检查对照的依据。课程执行大纲要在开课前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院(部)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教研室存档。

第十二条 各门课程均须按教学大纲的要求,慎重选择或者编写教材及参考书。学校党委对哲学社会科学教材选用进行政治把关,对引进教材选用负总责,确保选用的教材价值导向正确。要统一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公共基础必修课程、学科专业核心课程教材优先在国家公布的目录中选用。课程教材一般由主讲教师负责选定,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并报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由学校统一订购或印制。凡是内容在政治立场、价值导向、科学性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教材要坚决停止使用。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在线开放课程和网络课程,其教学大纲的制定应在课程内容更新与拓宽上有所突破,在课程的教学环节安排上有所创新,突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四章 任课资格

第十四条本科教学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担任本科教学主讲教师的人员,都应经过岗前培训、助教、试讲等环节,经学校认定取得主讲教师资格后,方可独立承担本科教学任务。主讲教师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十五条切实落实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基本制度。凡受聘为教授、副教授岗位的教师(含双肩挑),每年必须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所授课程指全日制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列课程。

第十六条切实落实开新课教师试讲基本制度。开新课是指首次开设的课程。开新课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全面熟练地了解和掌握所开设课程的基本内容,经学院或教研室组织试讲,同行教师及督导组评议达到基本要求方可任课。

第五章 师德规范

第十七条 教师应热爱教育事业,积极承担并认真完成本科教学任务。积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增强对学校事业发展的使命感、责任感,将教学工作作为履行岗位职责的第一要务。

第十八条 教师应坚持以先进的教育理论为指导,遵循教育、教学客观规律,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努力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知识及相关学科知识,注重实践、勇于创新。

第十九条教师应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切实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法治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十条 教师应注意个人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仪表行为和言谈举止对学生的示范作用。养成严格的时间观念,按时上课、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认真上好每一节课。

第二十一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基于课程教学要求,严谨、认真的研究讲授知识、提出观点。在课堂教学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违反宪法法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等言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损害党的形象和国家荣誉、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分裂主义;宣传邪教、传播宗教教义、开展宗教活动;编造、传播虚假、错误信息;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宣传迷信思想,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以及有损教师形象的言行等。

第六章 课堂教学

第二十二条 课堂教学是课程教学过程的主要环节,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对待每一堂课,努力提高授课质量和课堂效率。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备课,深入钻研课程基本要求、教学大纲和教材,写好教学执行大纲、教案或讲稿,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教学进度,采用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

第二十四条 有课程团队的要坚持集体备课制度,以求更好地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集思广益,取长补短,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

第二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重视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研究、改革和创新,提倡运用案例教学和研究性教学等教学方法,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授课时应携带教材、教案或讲稿、教学执行大纲、教学手册等教学资料。课堂教学应做到:着装整洁,仪表大方;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逻辑性强;突出重点、突破难点;改进教学方法,做到教学相长;注意激发学生创造性思维,融会贯通所学知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更新讲课内容,及时传递本学科发展的信息。讲课语言准确、简练、生动、清楚,板书工整、文字规范,积极采用现代化教育技术手段提高教学效果。

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执行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基本要求和教学进度进行教学。在保证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师在教学中引入最新研究成果,但不能任意增减课时和删减教学内容。

第二十八条 要重视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并将其作为考核学生学习情况的依据之一。注意维持课堂秩序,教育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妥善处理,发生异常情况应向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及时反映。

第二十九条 要重视教学效果信息反馈,及时听取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要求与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讲课进度,改进讲授方法,力求教与学两方面协调一致。

第三十条 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要认真进行教学总结。

第七章 习题课和课堂讨论

第三十一条 习题课是在教师指导下,帮助学生掌握基本概念,培养其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课堂教学形式。

第三十二条 课堂讨论是帮助学生发展思维,培养能力的一种教学形式。任课教师应制定课堂讨论计划,要防止课堂讨论放任自流,尤其要注意讨论内容的方向性。

第三十三条 习题课或课堂讨论的内容和时间要明确列入教学执行大纲。习题课和课堂讨论的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巩固和加深理解课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概念。

第三十四条 必须明确每次习题课或课堂讨论的要求,习题课的习题要试做,课堂讨论要事先拟定讨论题目。注意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独立钻研的精神。

第三十五条 要严格要求,注意培养学生的计算、绘图、使用手册、图表和计算工具、专题研究的能力。

第八章 辅导答疑及批改作业

第三十六条 课外辅导和答疑是课堂教学的一种辅助形式,是检查教学效果,解答学生疑难,指导学生自学,提高教学效果的必要环节,每门课都要安排一定次数的辅导答疑。

第三十七条 课外辅导的重点是培养学生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内容包括: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做到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学习;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参考书;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善于合理安排时间,提高学习效率。

第三十八条 根据课程实际可以采用现场辅导答疑,也可以利用学在城建平台进行在线辅导答疑。

第三十九条 作业的内容和任务量要慎重研究确定,既要促进学生勤演多练,又要防止负担过重。

第四十条 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并指出作业中的优点和错误之处。对潦草、马虎、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给学生,令其重做。学生完成作业情况,应作为对该生平时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九章 实验、实习

第四十一条 实验课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观察分析问题,找出规律,提高动手能力,进行科学实验能力训练的重要途径。从学生实验技能的总体要求出发,遵循学生的认知规律,由浅入深,使学生的实验技能得到系统、全面培养。每门实验课应科学合理的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不断改进实验教学方法,提高实验课的教学质量。

第四十二条 应按实验指导书认真组织实验,实验员应在实验前准备好实验所用的仪器设备和所用物品等,保证学生实验顺利进行。

第四十三条 指导实验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学生没有预习报告,不准做实验。实验进行时,教师必须在场巡回指导,解答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实验结束后,教师应仔细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报告,应退给学生重做。根据学生完成实验情况,记入课程成绩。

第四十四条 实习是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是学生巩固、加深所学的理论知识,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各学院应按照不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组织教研室教师制订实习大纲、计划,明确实习目的和要求,按照《河南城建学院实习工作管理规程》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实习大纲和实施方案由各院(部)组织教研室制定,实习单位由各学院负责落实。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都必须按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大纲的要求进行。

第四十六条 各学院应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学生实习。实习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学生完成大纲规定的实习任务,解答学生实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督促学生写好实习日记,并审阅学生的实习报告,考核学生的实习成绩和做好实习队(组)的总结工作。实习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院和学校汇报。

第四十七条 实习开始前要组织召开实习动员会,宣布实习计划,进行实习组织和实习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实习返校后要进行思想、业务总结,由实习指导教师写出实习总结,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审阅后,学院存档。

第四十八条 指导教师应按学生的实习日记、实习报告、实习单位的鉴定材料,组织实习答辩,做好学生的实习成绩考核工作。

第十章 课程设计(或大作业)

第四十九条 课程设计(或大作业)是重要的技能训练环节,它要求学生综合运用所学课程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使学生初步建立正确的设计思想和方法,进一步提高计算、绘图技能、查阅技术资料和报告撰写等能力。

第五十条 教研室应组织教师按课程设计(或大作业)要求,制订课程设计指导书,准备必要的参考资料,凡未做过同类设计的指导教师必须试做。

第五十一条 课程设计(或大作业)的选题以达到教学要求为准,深度和工作量要适当,以便大多数学生能在规定的时间内顺利完成任务。

第五十二条 课程设计(或大作业)过程中,对学生的基本训练要严格要求,要采取启发式答疑,要培养学生独立工作的能力,鼓励学生创新。

第五十三条 课程设计(大作业)完成后,要进行答辩,并结合平时情况按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批改后报学院资料室存档。

第十一章 毕业论文(设计)

第五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是检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成果,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最后一个环节。通过毕业设计(论文)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五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在院长的领导下,由专业教研室具体负责,按照《河南城建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规程》的要求组织实施。原则上应选派有教学和科研经验、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毕业设计的指导工作。初次承担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任务的教师,要由有经验的教师加以指导。

第五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应由教研室组织讨论,要做到一生一题,要在学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之前确定课题、计划和要求,落实指导教师,以保证选题准确、合理,切实可行。毕业设计(论文)的题目必须首先满足教学基本要求,在此前提下应尽可能与生产科研实际和工程实际相结合。

第五十七条 指导教师根据课题填写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明确列出课题的名称、内容、必要的原始资料与数据,将对论文或说明书、图纸、外文摘要、上机时数、生产测试、实验测试的要求等下达给学生。

第五十八条 指导教师应根据毕业设计(论文)的课题、任务和要求,指导学生填写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其内容一般应包括选题的背景与意义、课题研究内容及创新、课题的研究方法、研究计划及预期成果、主要的参考文献等。

第五十九条 指导教师在指导过程中应认真负责,通过定期检查、答疑、质疑,全面掌握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和进度。

第六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完成后,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应向答辩委员会或答辩小组提出对学生的工作能力、设计质量及工作态度等方面的评语。

第六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完成后,学院成立答辩委员会,下设若干答辩小组。答辩委员会由院长、分管教学副院长、教研室主任和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师组成。答辩小组成员由中级及以上职称教师或有关科研、生产单位副高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

第六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采取五级记分制和评语相结合的办法。评语必须适当。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采用三项评分制,即由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和答辩小组分别评定成绩,由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结合以上三项,最后确定综合成绩。

第六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完毕后,教研室要组织指导教师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将毕业设计(论文)资料及答辩的主要问题等加以整理,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作为教学资料和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二章 考试、考查

第六十四条 考试、考查的目的是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评定学生的学习成绩,检查该课程的教学效果。

第六十五条 考试、考查科目应按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考试日程由教务处、学院教务办统一安排并公布。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不得随意变更考试日程和时间。

第六十六条 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兼顾概念、理解、应用、分析和综合等方面。试题既要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考察学生的能力。试题的覆盖面要尽可能大;题量应与限定时间相匹配,试题表达要简练、明了、准确;要改变单纯凭经验命题的方法,逐步实现考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全院所有考试课程都要逐步建立试题库。

第六十七条 凡是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考试课程、教研室(任课老师)必须在考前两周将A、B两套试卷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字后交教务处。教研室要逐步完成所开设课程的试题库(卷)的组建工作。鼓励教师积极采用上机考试系统考核。

第六十八条 属于同一教材,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教研室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试题由教研室指定教学经验丰富、最好本学期末担任该门课程的教师命题。

第六十九条 复习考试期间,教师不能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考前不得泄露考题,不得在考试中给学生任何暗示。

第七十条 主考、监考教师必须按考试时间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作考前准备工作。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认真巡视考场,发现学生作弊,应立即制止,并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后及时报教务处备案,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收齐试卷后应当场清点,由监考教师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

第七十一条 考试(查)成绩的评定要公正、客观,成绩评定按我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执行,一般情况下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规律。评分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评分标准。

第十三章 教学考核与评价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实施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教师应主动配合学校开展教学考核与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及反馈意见,实现持续改进。

第七十三条 教师教学工作考核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主要内容。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着重考核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和工作成绩。

第七十四条 对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的教师,经院(部)推荐,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评定,可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十五条 对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违反教学纪律,发生教学事故者,按《河南城建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作相应处理。

第七十六条 经考核与评价,教学效果差的教师,必须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效果差的教师不得继续承担教学任务。、

第七十七条 教师教学考核结果按相关规定归档,并作为岗位聘任、职称评定、人才项目评选、教学质量工程评审的主要

依据之一。

第十四章 教学研究

第七十八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重视教学研究,努力提高教学质量。教学过程中,应及时分析学生学习情况,研究基本内容、重点、难点及各教学环节配合的情况,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课程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教学反思,并按要求做好课程总结。

第七十九条 各教研室均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学期教学研究活动计划,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对学校、学院、教研室组织的教学研究活动,教师须积极参加,不得无故缺席。

第八十条 在教学中,教师要积极研究教学,要善于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形成教学研究课题,结合教学实践,研究探索解决问题,上升到理论高度,形成教学成果并在教学中应用。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河南城建学院教学管理工作规程》(院〔2009〕233号)同时废止。

第八十二条 本规程解释权归教务处,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拟订解决方案,报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执行。

上一条:河南城建学院实习工作管理规程
下一条: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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