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继续教育学院自身建设,保持队伍的纯洁性,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领导干部廉政准则》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党支部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书记、院长负总责。
第三条书记、院长对院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及其班子成员的廉洁从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 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科室对所属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人员的廉洁从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院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及科室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的领导责任按《规定》和《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条 工作如出现《规定》、《实施办法》所列的违纪行为,按《规定》、《实施办法》和上述责任进行责任追究。在其他各项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应负领导责任的,即按上述责任关系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严格依法办事,不徇私枉法,不得个人私自收取费用。
第九条 不得挪用和借用企(事)业资金办私事,在生活方面不得提出无理要求。
第十条 严格收费制度和收费标准,不乱收费,减免费必须按规定程序批准,不得私自减少按规定应收的费用。
第十一条 在生活上坚持从俭原则,不得大吃大喝,不得借工作之便游山玩水。
第十二条 不准在公务时、公共场所和下基层打麻将,不准以任何形式赌博敛财,严禁上班时间喝酒、酗酒。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加强预算内、外资金管理,对违反规定的单据坚决不报销,财会人员依法理财、理帐。
第十四条 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对来信来访不推不拖,及时登记,认真办理。如涉及本局人员,一经查实,坚决严肃处理;保护检举人合法权益,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落实。
第十五条 清正廉洁要从领导做起,从自身做起,互相监督,及时表彰好人好事,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继续教育学院
2022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