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人〔2014〕123号
劳动纪律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人事管理制度,出勤情况是教职工年终考核、调资、津贴发放、评优评先、奖惩等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是各单位应履行的基本职责。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教学、科研等工作秩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劳动纪律作如下规定:
一、请假审批及备案手续
教职工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坚守工作岗位。除国家明确规定的各种节假日外,如因事(病)离校(含公务出差、私事、病假、生育假等),均需按本规定履行请销假和审批手续。
1.审批权限:中层干部因事(病)离校需向分管校领导请假;其中,中层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在向分管校领导请假的同时,须分别向校党委书记或校长请假(党群中层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向校党委书记请假,行政中层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向校长请假,同时,还须报告校党委书记);其他教职工请假三天(含三天)以内的,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请假三天以上的,经本部门(单位)领导同意后,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校领导离校须分别向书记和校长说明并告知校党政办。
2.请假程序:教职工请假,必须由本人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请假单,并按上述权限经有关领导签字批准并到人事处备案后方可离开岗位。若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到校办理请假手续的,应由其本人所在单位向人事处作书面说明并为其代办相关手续,电话、短信请假不作为依据,特殊情况另行处理。请假手续不完备、请假时间滞后或虽办理了请假手续但未在人事处备案的,相关时段均按旷工处理。
3.备案办法:办理请假手续后,请假人(或被委托人)持请假单到人事处办理备案手续;请假期满,请假人应及时到所在部门上班,并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到期未销假者,延期天数视为旷工。
二、请假类别及时间
1.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必须持有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校医院诊断报告及休息治疗意见,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一个月以上的还需持有病历本,按管理权限报请领导批准。
2.事假:教职工因事请假,必须申明请假理由。经批准后,本人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将工作安排好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3.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法定婚假三天,实行晚婚的(即女职工满二十三周岁,男职工满二十五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8天,共计21天。
4.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3天的丧假,还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适当给予路程假。
5.探亲假:教职工应利用寒暑假探亲,其它时间不再安排探亲假。
6.生育假:按国家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如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凡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的初产妇,视为晚育,产假总计为六个月。实行晚育的,男教职工给予护理假一个月;女教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给予42天产假。
7.工伤假:教职工因公致伤需休息治疗,由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如实写出报告,经医院(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按工伤假处理。
8.续假:因故确需继续请假者,应在原假期未满前,提出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相同。
三、各类假期的工资津贴待遇
1.病假期间的工资津贴待遇
(1)教职工病假累计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全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固定部分,简称工资,下同)。
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按90%发给;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工资全发。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70%发给;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80%发给;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按90%发给;工作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按95%发给。
(2)一次请病假5天及以上的,按天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奖励部分和校内岗位津贴之和简称津贴,下同);病假累计15天及以上的,扣发1个月津贴;病假累计30天及以上的,扣发一学期津贴;全学年累计病假达到90天及以上的,扣发一学年津贴。
2.事假期间工资津贴待遇
(1)全年累计事假在15天以内的,发给全工资;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从第16天起按本人月工资的70%发给;累计超过22天的,从第23天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工资。
(2)请事假1天扣发1天的津贴;请假累计在7天及以上的,扣发当月津贴;事假累计30天及以上的,扣发一学期津贴;事假累计60天及以上的,扣发一学年津贴。
3.产假期间工资津贴待遇
产假(包括流产假)工资照发,停发津贴。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教职工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4.婚丧假期间的工资津贴待遇
婚丧假期间的工资津贴照发。
5.工伤人员的工资津贴待遇
因公负伤人员在休养医疗期间工资、津贴照发。
四、旷工的处理
1.旷工1天扣发1天工资;旷工3天及以上的,扣半个月工资;旷工7天及以上的,扣1个月工资;旷工累计15天及以上的,扣发3个月工资。
2.旷工1天扣发1天津贴;旷工3天及以上的,扣发当月津贴;学期累计7天及以上的,扣发本学期津贴;全年累计15天及以上的,扣发一学年津贴。
3.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按自动离职处理。
五、几点要求
1.公事、工伤视为出勤,婚假和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丧假按国家规定时间执行(不含路程假),视为全勤。
2.不按规定按时上班或提前下班,视为迟到和早退。关于对迟到和早退违纪行为的处理,由各单位制定处理办法。
3.凡事先未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到岗、假期已满未续假、未准续假而延期不到的均以旷工论,并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18号令)及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4.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超过30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5.请假时间的计算:各种类型请假均从请假之日起至销假之日止,节假日计算在内。
6.正常上班时间内,教职工离开学校,从事与教学有关的社会实践、调研、科研等活动,须经院(部、处)领导同意并进行备案;若需带学生外出的教学科研活动,除正常办理手续外,还须经院(部)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意并进行备案,否则,如发生意外,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7.教职工本人应为请假期间的个人行为负全部责任。请假期间有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有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8.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人员的考勤,考勤人员要认真负责,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认真填写《河南城建学校教职工考勤登记表》,每月3号前将本单位上月考勤情况报人事处。每学期开学,各单位应连续一周每天上报本部门人员考勤情况。对在考勤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此有关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