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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城建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人:李凯     发布时间:2019-10-2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纵向科研经费的管理与使用,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承担纵向科研项目,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与使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豫财科〔2017〕6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各类财政拨款资金,即列入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及有关部门科学研究项目的资金;国际科技合作经费中与国外政府和学术机构间的合作资金;学校获得的其他用于纵向科研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凡以河南城建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学校是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主管校长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学校财务处、科研(社科)处、审计处、院部等是学校纵向科研经费的共同监管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是:

(一)财务处

建立健全科研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指导并编报年度科研经费支出预算,进行年度科研项目财务决算;按照项目管理科研项目资金收入和支出,按科研项目资金预算和项目进度支付经费;合理控制各项费用支出,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配合科研(社科)处考核绩效经费工作。

(二)科研(社科)处

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全程管理;指导和审核课题组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协同财务处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统一核算和监督管理;协同审计处和院部做好科研经费的日常审核和管理;协助科研项目结题和科研项目财务决算。

(三)审计处

承担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四)院部

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合理归集和开支本单位科研项目应负担的间接成本和现有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等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配合学校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制定本单位的科研绩效考核办法。

第六条 科研项目主持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主持人应严格按照经费使用的有关要求,确保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依法合理使用好科研经费,并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经费列支与使用范围

第七条纵向科研项目预算科目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印刷/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交通费等支出。

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间接成本、管理费和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

第八条 对于有明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应严格按照拨付经费主管部门批准的预算科目执行。科研经费的审批与报销同时应符合学校财务、审计的有关规定,按照“合规合理、据实报销”的原则使用。

第九条科研经费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预算调整,不需要提供预算调整测算依据;超过10%的需向科研(社科)处、财务处提出申请和测算依据。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严格控制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借承担科研项目名义违规使用科研经费。

第十条 科研人员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取得真实、合法票据,据实报销支出。不得使用假发票,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截留、挪用科研经费,禁止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利用科研经费为个人或小团体牟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用科研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禁止利用科研经费参股或参与投融资活动等各项国家明令禁止的支出项目。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项目经费用于购置国家规定的控购物资,必须严格按照课题经费预算执行,购置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支付协作单位设备费、加工费和协作费等,必须签订订货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和科研协作合同。科研经费的转拨须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预算、项目合同等相关资料,报学校审批。购进项目所需的消耗材料、试剂、药品等需办理实验用品入库单,购置仪器设备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后方能报销。

第十三条劳务费是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学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含社会保险费)。

(一)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

(二)劳务支出必须发至对应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专家咨询费应该按有关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并按照规定渠道拨付。

第十四条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预算编制时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说明。

纵向科研经费购置的设备,在项目完成后不须交付项目下达方或委托方的,均应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按规定须在项目完成后交付项目下达方或委托方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是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激励性支出。绩效支出发放须在科研工作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按照“重贡献、重实效”原则,结合科研人员实绩进行分配,发放对象为参与项目实际研究工作,并对总体目标做出贡献的项目组成员。

第四章 资金使用要求

第十六条纵向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财务账户,由财务处设立专门帐户,并通知科研(社科)处;科研(社科)处为课题组办理立项手续。

第十七条 间接费用的设置比例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用后的20%(软件开发类、社科类科研项目比例可提高至40%)。

间接费用中的管理费,凡纵向课题主管部门已规定管理费的收取比例和收取金额的,按其规定收取。没有明确规定的,管理费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用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计提的科研管理费中,学校和院部各占50%。

第十八条 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凡纵向课题主管部门有比例要求的,严格按照规定管理。没有明确规定的,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为间接经费扣除管理费后的剩余部分,其发放数额按照项目预算执行;发放方式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逐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应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按规定编制决算和办理验收手续。

学院可以安排一名在职教职工兼任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办理结项手续2年后(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结余资金未用完的,按规定原渠道收回。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原渠道收回。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类项目的要求和规定,配合做好验收和审计工作,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并在三个月内到财务处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辞职、已故、被学校除名或开除的,应在一个月之内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新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组成员,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和有关要求重新确定。项目负责人不办理或无法办理的,由业务所在学院办理。超过一年不办理变更手续,将收回项目经费。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完成后的三个月内将有关结项资料,连同经费结算表报送科研(社科)处。

第二十四条因特殊原因,造成科研项目无法正常开展研究,或发现有经费使用不当情况,审计处、科研(社科)处有权停止经费使用和追回经费,同时报送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处理。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发放绩效支出:

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导致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结项的;项目执行过程中重要事项变更未按要求报批的;项目未按要求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的;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学术道德规范等行为。

对于以上情形,绩效支出如已发放的,学校有权追回。若因科研经费使用违规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先追回发放费用,再视具体后果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科研经费使用情况作为科研人员学术道德的重要考核依据,凡科研经费使用不合规定,违规套取科研经费的科研人,除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处理外,学校将取消其年度科研奖励,取消其年度职称评审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城建学院全体在职教职工、聘用人员及在校学生(含研究生及本、专科生)。

第二十八条学校此前相关规定若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科研(社科)处,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凡未结项的纵向科研项目均适用于本办法,但已经按原办法计提管理费的,不再重新核算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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